监督协议
甲方(被监护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监护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丙方(监督人):
住址:
承办律师: 律师
为保障甲方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意定监护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丙方作为乙方的意定监护监督人(以下称“监督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监督协议。
第一条 乙方履行甲方的监护职责,各方同意丙方对乙方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作为监督人,丙方指派 律师承办监督工作。如 律师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时,为维护甲方的权益,丙方有权其他律师继续履行监督职责,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乙方履行意定监护职责后24小时内,必须向丙方进行书面备案。丙方收到备案或者知道乙方监护工作启动后,立即启动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丙方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乙方履行监护职责之日起,“持续”或“永久”地有效至乙方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完毕监护事务之日止。
第五条 乙方办理涉及甲方人身、法律事务相关的监护职责必须事前报请丙方协商。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请丙方协商。丙方认为乙方监护行为不利于甲方利益的,有权要求乙方撤销或者变更。
第六条 乙方必须每月向丙方报送监护报告。监护报告应当包括甲方人身管理情况以及甲方财产变动情况表。财产变动情况表应当列明甲方财产名称、各类财产总额、各类财产状态、以及本月的收支情况,并附相关银行交易清单等证据。
涉及甲方监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关系、甲方意思能力状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及时向丙方报备。
乙方必须保证财产变动情况表以及其他的报备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 乙方管理甲方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外的的财产性监护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转移、大额支出、办理知识产权、不动产、股权、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的处置,必须提前取得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丙方有权随时检查甲方的财产状况、生存状态以及乙方的监护情况,乙方应当给予配合。丙方认为乙方的监护行为有损甲方利益的,丙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拒不改正的。丙方有权解除乙方监护权。
第九条 乙方履行监护职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乙方的监护权:
9.1乙方实施严重损害甲方身心健康的行为;
9.2乙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甲方处于危困状态;
9.3乙方实施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9.4 乙方向丙方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监护信息、财产信息的;
9.5 乙方违反第五、六、七条之规定拒不整改或者造成损失的;
9.6 乙方拒不支付丙方监督费用或者监督服务费的。
第十条 乙方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丙方解除乙方监护权的,丙方有权向民政机构、居委会(村委会)、人民法院或其他相关组织申请撤销乙方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其他监护人。指定的其他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督权利的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乙方履行监护职责期间因故意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丙方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尊重甲方真实意愿,对于甲方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丙方不得干涉。
丙方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办理监督事务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监督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甲方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督权利的组织有权调阅上述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丙方履行监督职责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或者乙方应当在甲方财产中直接向丙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丙方的监督服务费分为合同前期服务费及履行职责服务费
14.1 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前期服务费 元。乙方完成以下工作:
14.1.1 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根据为甲方创建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当包括意定监护协议、授权书、甲方亲属关系、医疗预嘱、财产清单等事项。
14.1.2 监督档案建立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将本监督协议相关内容以及丙方联系方式通知当地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14.1.3丙方履行监督职责之前,定期联络甲方或者乙方,询问甲方的身体状况、生存状况、财产及利害关系人的变动状况。甲方存在上述情形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14.2 丙方履行职责服务费分为基本服务费以及计时服务费两项。
14.2.1 基本服务费为每年 元整(大写: 元)。丙方开始履行监督职责后三日内,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在甲方的财产中直接支付,或者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第一笔基本服务费。
丙方自履行监督职责之日起满一年时,计付第二笔基本服务费,以此类推。
14.2.2 丙方在履行监督职责期间,除前款约定的基本服务费外,以下事项另行加收计时服务费:
14.2.2.1涉及诉讼的监督行为,包括申请解除甲乙双方的意定监护协议、申请撤销乙方指定监护人资格等其他民事诉讼等;
14.2.2.2 丙方其他履行监督职责时长超过半个小时的事项。
14.2.3 前款约定的计时收费事项,双方同意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苏律协发〔2014〕5号)规定执行。标准为 元/小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乙方办理监护事务的在途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14.3 丙方收取年度基本服务费后,甲方在该年度去世的,丙方不退还基本服务费。但是,丙方继续履行监督职责跨年度的,乙方不再收取基本服务费,只收取计时服务费。
14.5 监督服务费付至以下账户:
户 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
账 号:4301018219100194188
第十五条 乙方拒绝向丙方支付监督费用或者监督服务费的,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乙方提起诉讼。丙方提起诉讼后,乙方应付监督费用、监督服务费、以及包括丙方律师费在内造成的其他损失不得在甲方财产中列支,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之一, 丙方以甲方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乙方监护权并指定其他监护人的,丙方应当收取的律师费由乙方自己承担。因起诉时律师费无法准确计算的,协议各方同意按照 50 个工作小时计收,收费标准按照第14.2.3条约定计算。
第十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7.1 在丙方履行监督职责前,甲、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丙方无需退还已经收取的监督服务费,如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根据时间节点按比例退还已经收取的监督服务费。
17.2 在丙方履行监督职责后,如甲方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的,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丙方无需退还已经收取的监督服务费;在丙方开始执行监督事务后,非依据本协议约定,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7.3 在丙方开始履行监督职责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7.3.1 甲方财产不足以支付监督费用或者监督服务费的;
17.3.2 甲方具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拒绝支付丙方监督费用或者监督服务费的,或者甲方不配合丙方监督工作,双方丧失履行监督职责所需信任条件的。
1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7.4.1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事务全部完成;
17.4.2 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
第十八条 其他
18.1本协议经甲、乙、丙方签署后即生效。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的附件。
18.2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本协议发生的如涉及财产权利的部分,,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及监护资格事项或者南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向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3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壹份,承办律师装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