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知意定监护操作流程
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谈话人(律师、受托人、监护人):
被谈话人(委托人、被监护人):
谈话人告知被谈话人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内容、条件、流程等事项,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告知内容如下:
1. 向委托人介绍意定监护性质、职责、费用
律师向委托人充分介绍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职责内容、履行职责程序,以及建立意定监护委托关系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2. 审查判断委托人是否具备委托条件
2.1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声明书、承诺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
3. 律师的初步调查
3.1 了解委托人的近亲属情况。
3.2了解委托人的收入以及财产情况。
4. 律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4.1充分考虑委托人的个性需求,为委托人介绍服务方案,供委托人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2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就各项权利义务达成合意。约谈委托人和监督人(如有),制作约谈笔录,确定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条款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
4.3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公证是证明协议有效的最佳的途径。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手续。
委托人不愿意办理公证的,如有条件可以要求委托人组织两个见证人,见证监护协议的签订过程,见证人应当与委托双方无利害关系。
5. 签订协议后的尽职调查
5.1 对委托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进行采集,调取户籍登记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宣告被抚养人的指定监护人判决书等。
5.2 对委托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信息采集,整理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清单,收集财产权属证明文件,财产清单应当交委托人签字确认。
5.3 律师与委托人确定紧急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告知紧急联系人如委托人出现紧急状态时,紧急联系人应及时告知律师。
5.4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签订监护协议的主要内容、联系方式通知委托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便该些组织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到律师履行职责。
6. 承办律师制定监护方案
6.1 律师与委托人磋商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将来失智时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的机构及生活标准,财产的监管与处置,收益的分配等。
6.2 律师根据委托人意愿起草,并由委托人签署医疗预嘱、授权委托书、财产预嘱等法律文件。
6.3 律师履行监护职责前,应当定期联络委托人或者紧急联系人,询问委托人的身体状况、生存状况、财产及利害关系人的变动状况。根据委托人的意思能力程度,适时建议委托人提前委托履行监护职责。
7. 履行监护职责
7.1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身体状态,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律师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律师取得授权委托书后,在被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之前,可以履行已经授权委托的监护职责。
7.2 委托人发生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在律师收到紧急联系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委托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律师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后,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7.3 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最佳利益,管理委托人的人身、财产、法律事务。
7.4 律师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监督人报告履行监护职责情况。
8. 委托人身后事务
8.1委托人离世后,编制财产清单,向已经取得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的遗产权利人移交财产清单、财产文件和资料,由权利人签署接收单。
9. 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9.1 在委托人失智前,委托人和律师均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监护协议,无需征求对方的同意。解除合同的事项通报意定监护各方以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2 在委托人失智后,律师根据意定监护协议单方面解除监护协议的,需将解除事项通报监督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完成相关监护文件及事项的交接。
9.3 在委托人失智前,在监护各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对监护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修改,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方式加以固定。
9.4 当监护职责执行完毕、解除协议、法院拒绝宣告律师为指定监护人、或者法院撤销指定监护人资格等情形发生的,意定监护协议终止。
10. 监护报告
10.1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督人或其他有权的组织报告。定期制作和编写监护报告,监护报告应当包括对委托人进行人身管理和财产处理等工作内容,并附有相关证据。
10.2 意定监护协议终止后,律师对本项意定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整理的基础上,编制总的律师意定监护报告,报告应当注明形成日期,并由承办律师签字。
11. 归档备查
11.1 意定监护终止后,监护协议、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财产清单、医疗预嘱、护理预嘱、遗产清单、移交清单、各阶段监护报告等文件均应当附卷备查。
承办律师告知了上述履行监护职责的流程,本人对此已经了解。
本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