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则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杭州一位年仅30岁的林小姐和父母一起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也可以叫“委托监护”,选择在自己失能、失智时由自己的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而不是自己远在美国的丈夫。
林小姐身体健康并没有什么重大疾病,做公证时也仅是被电动车撞到,正处于恢复期。
什么是意定监护?
什么情况下才能自己选择监护人呢?
什么原因促使林小姐选择在自己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由父母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呢?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1批公证指导性案例(1—3号)的通知》的规定: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也称委托监护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近些年来,我们也见到了不少“意定监护”的案例,例如下面的这些:
其实,通常情况下人们印象中的“意定监护”就是人老了之后给自己一个找一个信得过的人来照顾,有点类似于“遗赠扶养协议”此类。但实际上“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有着很大的不同。
“意定监护”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简单来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遗赠协议”的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两者的主要区别
1、身份不同
“遗赠协议”中的受赠人其最主要的身份是抚养人,而“意定监护”中的身份则为监护人。
2、权利范围不同
“遗赠协议”中的抚养人权利仅限于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意定监护”中则监护人的权利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遗赠协议”中抚养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后,而“意定监护”中监护人的权利则可发生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而被监护人可在签署协议时与监护人进行明确约定,以明确该监护权利的发生时间。
什么时候可以认定为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整个如林小姐的案例一样,林小姐在协议中明确写到“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或精神障碍,或智力衰退,或其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时”。但是,最终这一切的认定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认定,甚至需要人民法院来最终确定。
讲了那么多的铺垫
那么重点来了!
什么样的“意定监护”才是有效?
首先,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就要求签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够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决定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负责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其次,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再次,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也应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署监护协议时约定的委托监护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即便被监护人实际需要监护时,该约定的委托监护人仍然不能成为监护人。
最后,意定监护协议书一定要进行有效公证,相比较于公民自己书写或由律师代为书写,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意定监护声明书,可以通过公证处录音录像等手段,用国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确保意定监护声明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异议。
写在最后
“意定监护”并非新生事物,但《民法总则》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了全体成年人。这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利,也让大家多了一份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