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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协议
来源: | 作者:business-101 | 发布时间: 2021-07-29 | 1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意定被监护人):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意定监护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7楼

承办律师:       律师

电话:13805151616

 

为保障甲方将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意定监护协议。

 

第一条 意定监护的目的及性质

1.1 本协议签订后,法院宣告乙方为甲方指定监护人或者甲方明确书面委托乙方时,由乙方开始履行意定监护职责,以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2 本协议的签订不免除甲方近亲属依法负有的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3在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监护职责范围内,乙方优先于甲方的法定监护人。

1.4 乙方根据本协议或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履行监护职责,对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故意不当行为除外。

 

第二条 意定监护主体

2.1甲方特别声明:签订本协议时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依真实意愿选任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本人的意定监护人,将本人人身、财产、法律等有关方面的监护权授予乙方,并与之订立本有偿意定监护协议。

2.2甲乙双方同意     律师负责承办具体监护职责,联系电话       。如       律师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职时,为维护甲方的权益,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2.3甲方指定    作为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三条 履行意定监护的标准

3.1 因智力、精神或其他类型障碍或者疾病导致甲方有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属于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3.1.1 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

3.1.2 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1.3 不能或者不能完整、正确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

3.2  已有明确证据证明发生第3.1条规定情形之一时,乙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宣告乙方为甲方的指定监护人。乙方被法院指定为监护人后,立即履行监护职责。

3.3 特别重要提醒:在现行的司法程序下,假如甲方因突发事件导致失智,乙方申请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可能需要3—6个月左右的审理时间,其中不包括司法鉴定的时间,具体审理时间由法院决定。乙方在被法院宣告委指定监护人之前,无法取得甲方银行账户等财产的管理权,因此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3.4 特别提醒:鉴于存在第3.3条客观现实,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身体状态,在第3.1条约定情形出现前,经与乙方协商后,书面授权委托乙方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全部或者部分的监护职责,以维护甲方在突发状态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意定监护的期限

乙方根据第3.2、3.4条约定开始履行监护职责,“持续”或“永久”地有效至本协议约定的意定监护事务终止之日或者本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五条 意定监护职责内容

5.1 与人身相关的监护职责

5.1.1医疗、康复服务管理

代理甲方选择医疗、康复机构,缔结医疗、康复服务合同,决定治疗方案、决定医治费用支出、签署医治风险告知书或者术前同意书等医疗文件等。乙方作出上述决定应当依据甲方签署的医疗预嘱。

5.1.2 护理、养老服务管理

代理甲方选择专业护理、养老服务机构,聘任护工,缔结或者解除相关的服务合同等,对其入住的护理、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提出改进建议等。

5.2 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监护职责

5.2.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所载明的范围,履行监护职责。甲方对财产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2.2 乙方财产管理职责包括:

5.2.2.1保管甲方的银行存折、借记卡、身份证、产权凭证、理财合同、有价证券、股票及银行账户密匙等与财产有关的证件、资料及物品。

5.2.2.2 管理、支取甲方退休金、各种报酬及各项补贴、保险金、债权、各项投资收益;

5.2.2.3管理、领取甲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存单、保险给付、社会保障金、理财产品等,办理银行账户密码挂失、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签署相关文件,并根据一般市场预期合理处理甲方已有的投资;

5.2.2.4 管理甲方知识产权、不动产、动产、继承权及其他财产权益的处置;出售房产、房产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等。

5.2.2.5  代为行使甲方名下公司股权的表决权、管理决策权、收取分红、股权转让等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必须本人行使的除外。

5.2.3 乙方以甲方财产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医疗、护理、养老服务费用,贷款偿付、各类税费以及乙方监护服务费等所有的监护费用支出。

5.2.4 甲方去世后,乙方根据遗产权利人提交的法院裁判文书、公证文书,向权利人移交甲方财产证件、资料或者清单。

    5.3 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监护职责

5.3.1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方为指定监护人。

5.3.2 以监护人身份直接或者委托其他律师代表甲方进行诉讼、控告、申诉活动,以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5.4 乙方的监护职责性质、范围

乙方监护职责仅限于以上第5.1、5.2、5.3条所约定事务的法律行为,即进行决策或者管理。除此以外不承担其他监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不属于监护职责的范畴:

  5.4.1 准备膳食、生活照料等具体行为;

  5.4.2  送医、护理、陪伴等具体行为;

5.4.3  其他赡养、扶助和保护的具体行为。

 

第六条 监护职责的履行

乙方履行监护职责应基于甲方的最佳利益。但是,乙方履行监护职责时,如甲方可以通过语言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时,乙方应尊重其意思。

6.1乙方履行与人身相关的监护职责

6.1.1 乙方履行与人身相关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6.1.1.1 收养、婚姻、放弃继承;

6.1.1.2 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等,但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自己签署文件同意的除外。

6.2 乙方履行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监护职责

6.2.1乙方履行与财产管理有关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6.2.1.1对外借贷、担保;

6.2.1.2购置不动产等重大资产或奢侈品;

6.2.1.3乙方不得将其拥有的任何财产与甲方的财产混合;

6.2.1.4 乙方不得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进行关联交易。

6.2.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实施大额交易、赠予、担保、不动产处分等行为可能对其财产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乙方的意见。甲方实施该行为可能影响乙方未来履行监护职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2.3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监护职责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第七条约定的监护服务费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所有的财产中直接支付。

6.2.4 特别提醒: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财产证件及资料,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方不负有责任。

6.3乙方履行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监护职责

6.3.1乙方履行法律事务有关的监护职责应当尊重甲方真实意愿,对于甲方有能力独立处理能力的事务,乙方不得干涉。

6.3.2如甲方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第七条 合同前期服务费及意定监护服务费用

7.1 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前期服务费    元。乙方完成以下工作:

7.1.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对有关监护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甲方亲属关系、医疗预嘱、财产清单等事项,作为乙方未来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据。

7.1.2 甲方对乙方上述调查应给予配合、协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乙方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为甲方创建意定监护档案。

7.1.3 监护档案建立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将意定监护协议相关内容以及乙方联系方式通知当地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

7.1.4乙方履行监护职责之前,乙方定期联络甲方或者紧急联系人,询问甲方的身体状况、生存状况、财产及利害关系人的变动状况。乙方履行监护职责之前,甲方存在上述情形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7.2  乙方依据本协议第3.2条,经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后;或者依据第3.4条,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履行监护职责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监护服务费。

监护服务费分为基本服务费以及计时服务费两项。

7.3 甲方基本服务费为每年    元整(大写:     元)。乙方开始履行监护职责3日内,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在甲方的财产中直接列支,或者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第一笔基本服务费。

乙方自履行监护职责之日起满一年时,甲方支付第二笔基本服务费,以此类推。

7.4 乙方在履行监护职责期间,除前款约定的基本服务费外,以下事项另行加收计时服务费:

7.4.1涉及甲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申请宣告甲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其他民事诉讼等;

7.4.2 涉及甲方重大经济利益的服务,包括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的处置等;

7.4.3 乙方其他履行监护职责时长超过半个小时的事项。

7.5 前款约定的计时收费事项,双方同意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苏律协发〔2014〕5号)规定执行。标准为    元/小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乙方办理监护事务的在途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7.6 乙方收取年度基本服务费后,甲方在该年度去世的,乙方不退还基本服务费。但是,乙方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跨年度的,乙方不再收取基本服务费,只收取计时服务费。

7.7 乙方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履行监护职责的工作记录,工作记录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日期、内容、时间期间等。甲方及甲方授权的监督人、或者有权监督的其他组织有权调阅上述工作记录。监督人的权利义务见本合同附件:《监督协议》(如有)。

7.8 监护服务费付至以下账户:

    户  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

    账  号:4301018219100194188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约定进行变更,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8.2 在乙方被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前,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乙方无需退还已经收取的合同前期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根据时间节点按比例退还已经收取的前期服务费或者基本服务费。

8.3  在乙方被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后,根据本协议明确约定条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8.4  在乙方被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授权的监督人或者依法享有监督权的个人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乙方的监护权:

8.4.1乙方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8.4.2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8.4.3乙方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8.5乙方有前款所述情形,造成甲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6无论乙方是否被法院宣告为指定监护人,甲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退还已经收取的监护服务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6.1甲方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监护费用或者监护服务费的,或者甲方违反第6.2.3条,或者申报财产不实,可能影响乙方未来支付监护费用或者监护服务费的;

8.6.2甲方拒绝支付监护费用、监护服务费,或者甲方拒不配合乙方监护工作,双方丧失履行监护职责所需信任条件的;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8.7.1本协议约定的监护事务全部完成的;

8.7.2 法院拒绝受理乙方提起宣告程序、或者拒绝宣告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监护人,或者解除乙方监护人资格的。

8.7.3 依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

8.8 本协议解除后,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等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9.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本协议发生的如涉及财产权利的部分,,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涉及监护资格事项或者南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向监护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3 因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等涉及到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与乙方发生诉讼的,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监护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在甲方的财产中支付。但上述诉讼因乙方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责任除外。

9.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监督人各执壹份,承办律师装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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